铁路安全生产约谈实施办法(试行)(2018年) 第五条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家铁路局负责人约谈涉及的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负责人:

发生重大事故或6个月内发生2起较大事故的;

发生造成旅客伤亡的较大事故的;

发生性质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较大事故的;

未执行国家及行业安全生产政策措施,对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或出现的重大险情,未按要求督促完成整改的;

较大及以上事故未落实责任追究、防范和整改措施的;

事故应急处置不力,致使事故危害扩大,死亡人数达到较大事故的;

其他需要约谈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