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铁路安全生产约谈实施办法(试行)(2018年) 第三章 铁路安全生产约谈实施办法(试行)(2018年) 第三章 第三章 对铁路企业主体责任的约谈 第六条 涉及铁路业务工作的中央管理企业以及铁路局集团公司、合资和地方铁路公司、铁路工程局集团公司(含承建铁路工程的建筑工程企业,下同)、铁路建设工程设计单位、铁路建设工… 第七条 中央管理企业及下属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家铁路局主要负责人约谈中央管理企业负责人: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家铁路局负责人或指定部门主要负责人约谈铁路局集团公司、合资和地方铁路公司、铁路工程局集团公司、铁路建设工程设计单位、铁路建设工程监理单位、…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主要负责人约谈铁路局集团公司、合资和地方铁路公司、铁路工程局集团公司、铁路建设工程设计单位、铁路建设工程监理单位、铁路设备…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负责人或指定处室主要负责人约谈相关铁路企业分支机构(铁路运输生产站段、铁路工程相关单位、铁路设备造修工厂等,下同)主要负责…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主要负责人约谈相关铁路企业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 第五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