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安全生产约谈实施办法(试行)(2018年) 第八条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家铁路局负责人或指定部门主要负责人约谈铁路局集团公司、合资和地方铁路公司、铁路工程局集团公司、铁路建设工程设计单位、铁路建设工程监理单位、铁路设备造修企业等铁路企业负责人:

6个月内发生2起较大事故的;

事故应急处置不力,致使事故危害扩大,死亡人数达到较大事故的;

较大事故未落实责任追究、防范和整改措施的;

重大事故隐患未按要求完成整改,或出现重大险情的;

其他需要约谈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