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安全生产约谈实施办法(试行)(2018年) 第九条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主要负责人约谈铁路局集团公司、合资和地方铁路公司、铁路工程局集团公司、铁路建设工程设计单位、铁路建设工程监理单位、铁路设备造修企业等铁路企业负责人:
发生较大事故或1个月内发生2起性质严重、社会影响较大的一般事故的;
事故应急处置不力,致使事故危害扩大的;
较大事故或性质严重、社会影响大的一般事故未落实责任追究、防范和整改措施的;
事故隐患整改不力,发生严重险情的;
其他需要约谈的情形。
发生较大事故或1个月内发生2起性质严重、社会影响较大的一般事故的;
事故应急处置不力,致使事故危害扩大的;
较大事故或性质严重、社会影响大的一般事故未落实责任追究、防范和整改措施的;
事故隐患整改不力,发生严重险情的;
其他需要约谈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