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财产保险公司保险产品开发管理规定 财产保险公司保险产品开发管理规定(2026年) 发布机关 金融监管总局 效力 尚未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合法权益,规范财产保险公司保险产品开发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财险公司,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财产保险公司。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保险产品(以下简称产品),是指财险公司开发的,由一个或多个主险组成,可附加若干附加险的销售单元。 第四条 财险公司是条款费率开发主体,对条款费率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章 产品开发基本要求 第五条 财险公司开发保险产品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第六条 财险公司开发条款费率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第七条 财险公司不得开发以下产品: 第八条 条款费率按被保险人属性分为个人和非个人两类。其中,个人类是指被保险人包含自然人的条款费率,非个人类是指被保险人不包含自然人的条款费率。 第九条 财险公司经营的险种,财产保险包括机动车辆保险、企业财产保险、家庭财产保险、工程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保证保险、船舶保险、货物运输保险、特殊风险保险、农业保险… 第十条 财险公司开发的条款费率名称应当清晰明了,客观全面反映主要保险责任,不得使用易引起歧义的词汇,不得曲解保险责任,不得误导消费者。 第三章 主险条款费率要求 第十一条 主险名称应当符合以下格式: 第十二条 财险公司开发主险条款参考以下框架要素:总则、保险标的、保险责任、责任免除、保险金额/责任限额/赔偿限额与免赔额(率)、保险期间、保险费、保险人义务、投保人/被保… 第十三条 财险公司应当遵循精算原理和方法,按照合理、公平、充足原则,科学厘定主险费率,合理设置附加费率。 第十四条 主险费率一般包括基准费率、调整系数、保险费计算公式等组成部分,可根据实际设置短期费率。费率浮动规则应当清晰、明确,合理反映风险差异。 第四章 附加险条款费率要求 第十五条 附加险应当对主险的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标的、保险责任、责任免除、保险期间、赔偿处理等进行扩展、限制或者调整。 第十六条 财险公司原则上不得开发下列附加险: 第十七条 附加险原则上应当按照附加险自身的主要保险责任划分险种。 第十八条 附加险名称应当符合以下格式: 第十九条 财险公司开发附加险条款参考以下框架要素:投保附加险的条件、附加险内容、主险与附加险关系等。 第二十条 附加险费率可包括基准费率、调整系数、保险费计算公式等组成部分,或者表述为与主险费率或主险保险费的比例关系。 第五章 产品开发管理要求 第二十一条 财险公司应当制定本公司产品开发管理制度,明确规定产品开发管理工作的组织机构、职能分工、工作流程、考核奖惩等内容。鼓励财险公司研究建立产品开发激励机制,加大产品研… 第二十二条 财险公司应当成立产品管理委员会,由公司主要负责人牵头,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负责审议公司条款费率开发和管理重大事项。 第二十三条 财险公司应当指定专门部门履行条款费率开发管理职能,负责条款费率研究开发、报送审批备案、验证修订、清理注销等全流程的归口管理。 第二十四条 财险公司产品开发管理流程应当包括计划准备、研究论证、条款开发、费率定价、内部审核、条款费率报送审批备案、信息披露等。 第二十五条 财险公司应当根据市场需求和公司发展规划等合理确定公司产品开发计划,并采取科学的调研方法对市场需求信息、同类产品信息等资料数据进行收集、整理和分析。 第二十六条 财险公司应当加强条款费率开发的研究论证,做好可行性和必要性分析,避免开发与现有条款费率无实质差异的保险产品。充分考虑目标客户群体需求,准确分析潜在风险,研究分析… 第二十七条 财险公司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编制完成条款费率和其他开发材料。 第二十八条 财险公司应当建立条款费率开发内部审核机制,开展条款审查、费率审查和消费者权益保护审查等工作。 第二十九条 财险公司总公司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将条款费率材料报送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或其省级派出机构审批或者备案。 第三十条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订并管理主要险种的行业示范条款。中国精算师协会制订并管理主要险种的行业基准纯风险损失率。 第三十一条 财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保险销售行为管理办法》等相关要求做好产品信息披露工作。 第六章 评估修订与清理注销 第三十二条 财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的要求,定期对当期签单保费占比5%以上在售产品的销售情况、现金流、资本占用、利润等进行评估。其中,对上市两年以内的产品至… 第三十三条 财险公司应当根据监管要求、市场情况、信访投诉及舆情反映等,密切跟踪、及时评估公司在售产品的合规性和适应性。对不适宜继续销售的产品及时调整或者停止销售。 第三十四条 财险公司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年度分析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第三十五条 财险公司根据第三十二条开展的评估工作情况,以及根据第三十四条形成的年度分析报告,均应提交公司产品管理委员会进行审议。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财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应当严格执行经批准或者备案的条款费率,不得通过特别约定、批单、协议、备忘录等方式实质性改变条款或者费率。 第三十七条 财险公司主要负责人对本公司的条款费率开发管理工作负领导责任,首席合规官对条款审查负直接责任,总精算师对费率审查负直接责任,财险公司条款费率开发管理职能部门负责人… 第三十八条 财险公司应当建立条款费率开发的问责机制,对存在失职失责行为,受到行政处罚、引发集中投诉、产生重大负面舆情等情况的,应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三十九条 财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违反本规定有关要求的,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将依法采取监督管理措施或予以行政处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机动车辆保险、农业保险、海上保险、政策性信用保险、短期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由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负责解释。本规定自2026年11月1日起施行,《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财产保险公司保险产品开发指引〉的通知》(保监发〔2016〕115… 相关版本 财产保险公司保险产品开发指引(2016) 财产保险公司保险产品开发管理规定(2026) 财产保险公司保险产品开发指引(2016) 中国保监会关于规范财产保险公司保险产品开发销售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2014) 财产保险公司保险产品开发管理规定(2026) 中国保监会关于规范财产保险公司保险产品开发销售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