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财产保险公司保险产品开发管理规定(2026年) 第四章 财产保险公司保险产品开发管理规定(2026年) 第四章 第四章 附加险条款费率要求 第十五条 附加险应当对主险的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标的、保险责任、责任免除、保险期间、赔偿处理等进行扩展、限制或者调整。 第十六条 财险公司原则上不得开发下列附加险: 第十七条 附加险原则上应当按照附加险自身的主要保险责任划分险种。 第十八条 附加险名称应当符合以下格式: 第十九条 财险公司开发附加险条款参考以下框架要素:投保附加险的条件、附加险内容、主险与附加险关系等。 第二十条 附加险费率可包括基准费率、调整系数、保险费计算公式等组成部分,或者表述为与主险费率或主险保险费的比例关系。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