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公司保险产品开发管理规定(2026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财险公司原则上不得开发下列附加险:
与主险的投保人、被保险人不一致的,扩展或者限制投保人、被保险人范围的情形除外;
修正主险错误的;
条款框架要素较为完备,保险责任较为独立,应当开发为主险的;
与主险关联性不强的;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认为应当禁止的其他情形。
与主险的投保人、被保险人不一致的,扩展或者限制投保人、被保险人范围的情形除外;
修正主险错误的;
条款框架要素较为完备,保险责任较为独立,应当开发为主险的;
与主险关联性不强的;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认为应当禁止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