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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险公司保险产品开发管理规定(2026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附加险应当对主险的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标的、保险责任、责任免除、保险期间、赔偿处理等进行扩展、限制或者调整。

财险公司应当对附加险开发的必要性进行评估。对主险进行解释说明等不涉及本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约定,原则上不应当开发为附加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