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公司保险产品开发管理规定(2026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附加险名称应当符合以下格式:
附加于单一主险的附加险:主险名称+附加+(地域名称)+主要保险责任描述(险种)+(版本)+(特殊类型说明)。
附加于某类险种或者某类险种中多个主险的附加险:财险公司名称或简称+主险险种全称/简称+附加+(地域名称)+主要保险责任描述(险种)+(版本)+(特殊类型说明)。
各相关要素应当参照本规定第十一条关于主险名称的要求。
附加于单一主险的附加险:主险名称+附加+(地域名称)+主要保险责任描述(险种)+(版本)+(特殊类型说明)。
附加于某类险种或者某类险种中多个主险的附加险:财险公司名称或简称+主险险种全称/简称+附加+(地域名称)+主要保险责任描述(险种)+(版本)+(特殊类型说明)。
各相关要素应当参照本规定第十一条关于主险名称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