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财产保险公司保险产品开发指引 财产保险公司保险产品开发指引(2016年) 发布机关 中国保监会 效力 现行有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合法权益,规范财产保险公司保险产品开发行为,鼓励保险产品创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制定…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保险公司,是指经中国保监会批准设立,依法登记注册的财产保险公司。 第三条 本指引所称保险产品,是指由一个及以上主险条款费率组成,可以附加若干附加险条款费率,保险公司可独立销售的单元。 第四条 保险公司是保险产品开发主体,并对保险条款费率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章 产品开发基本要求 第五条 保险公司开发保险产品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违反保险原理,不得违背社会公序良俗,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保险公… 第六条 保险公司开发保险产品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第七条 保险公司不得开发下列保险产品: 第八条 保险公司开发保险产品特别是个人保险产品时,要坚持通俗化、标准化,语言应当通俗易懂、明确清楚,切实保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命名规则 第九条 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名称应当清晰明了,能客观全面反映保险责任的主要内容,名称不得使用易引起歧义的词汇,不得曲解保险责任,不得误导消费者。 第十条 主险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名称应当符合以下格式: 第十一条 保险公司险种分为机动车辆保险、农业保险、企业财产保险、家庭财产保险、工程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保证保险、船舶保险、货物运输保险、特殊风险保险、意外伤害保险、… 第十二条 保险产品名称参照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命名规则,原则上应当与主要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名称保持一致。保险产品名称可以在保险公司名称后增加个性化称号。个性化称号字数不得超… 第四章 保险条款要求 第十三条 保险公司开发保险条款可以参考以下框架要素:总则、保险责任、责任免除、保险金额/责任限额与免赔额(率)、保险期间、保险人义务、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赔偿处理、争议… 第十四条 保险条款总则可以约定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标的等内容。 第十五条 保险条款的保险责任可以约定以下内容: 第十六条 保险条款责任免除可以约定以下内容: 第十七条 保险条款的保险金额/责任限额与免赔额(率)可以约定以下内容: 第十八条 海上保险的保险条款应当按照《海商法》的相关规定约定保险价值。 第十九条 保险条款的保险期间可以约定明确的期间,也可以约定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第二十条 保险条款的保险人义务可以约定包括签发保单、及时一次性通知补充索赔证明和资料、及时核定赔付等义务。保险人义务具体内容可以根据不同险种情况进行增减。 第二十一条 保险条款的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可以约定包括告知义务、交付保险费义务、防灾义务、危险程度显著增加通知义务、损害事故通知义务、损害赔偿请求协助义务、追偿协助义务、单… 第二十二条 保险条款赔偿处理可以约定包括赔偿责任确定基础、保险标的损失计算方式、免赔额(率)计算方式、赔偿方式、残值处理、代位求偿等内容。 第二十三条 保险条款争议处理可以约定以下内容:因履行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 第二十四条 保险条款的其他事项可以约定以下内容: 第二十五条 保险条款的释义可以约定保险条款涉及的专业术语释义。 第五章 保险费率要求 第二十六条 保险费率厘定应当满足合理性、公平性、充足性原则。 第二十七条 保险公司应当在经验分析和合理预期的基础上,科学设定精算假设,综合考虑市场竞争的因素,对产品进行合理定价。 第二十八条 保险费率由基准费率和费率调整系数组成。厘定基准费率包括纯风险损失率和附加费率。 第二十九条 保险公司应当根据实际风险水平测算纯风险损失率,或参考使用行业纯风险损失率。 第三十条 保险公司应当合理确定附加费率。附加费率由佣金及手续费、经营管理费用、利润及风险附加等组成。保险公司附加费率不得过高而损害投保人、被保险人利益。 第三十一条 保险公司应当合理厘定费率调整系数,费率调整系数是风险差异和费用差异的合理反映,不得影响整体费率水平的合理性、公平性和充足性。 第六章 产品开发组织制度 第三十二条 保险公司应当制定本公司产品开发管理制度,明确规定保险公司产品开发工作的组织机构、职能分工、工作流程、考核奖惩等内容。 第三十三条 保险公司应当成立产品管理委员会或建立类似机制,由公司主要负责人牵头,各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负责审议公司产品开发和管理重大事项。 第三十四条 保险公司应当指定专门部门履行产品开发管理职能,负责产品全流程归口管理。保险公司产品开发部门应当配备专职的产品开发人员负责保险产品开发、定价、研究和管理等工作。 第三十五条 保险公司主要负责人对本公司的产品开发管理工作负领导责任,保险公司履行产品开发管理职能的部门负责人对公司产品开发管理工作负直接责任。销售职能部门和分支机构对产品销… 第三十六条 保险公司可以研究建立产品开发激励机制,鼓励业务部门和分公司加大产品研究开发力度,鼓励产品创新。鼓励保险公司采取设立保险产品创新试验室等形式,实行专业化研发和管理… 第七章 产品开发流程 第三十七条 保险公司应当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公司产品开发流程,并不断优化调整。 第三十八条 保险公司产品开发流程应当包括计划准备、研究论证、条款开发、费率定价、内部论证审核、报送审批备案(注册)、发布宣传。 第三十九条 保险公司应当根据市场需求和公司发展规划等合理确定公司产品开发计划,并采取科学的调研方法对市场需求信息、同类产品信息等资料数据进行收集、整理和分析,做好各项准备工… 第四十条 保险公司应当加强条款费率开发的研究论证,做好产品开发的可行性分析,准确分析潜在风险,科学制定风险控制措施,明确产品销售推广、承保、理赔等后续各环节经营管理计划和… 第四十一条 保险公司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要求,完成条款费率开发和其他开发要件的编写工作。 第四十二条 保险公司应当制定明晰的产品开发内部审核论证机制。保险公司法律审查人对保险条款的依法合规性进行审核并签字;精算审查人对费率定价和精算报告进行审核并签字。政策性较强… 第四十三条 保险公司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将开发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报中国保监会审批备案。根据《中国保监会关于开展财产保险公司备案产品自主注册改革的通知》和《中国保监… 第四十四条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要求做好产品信息披露工作。 第四十五条 保险公司提供的格式合同文本中的责任免除条款、免赔额、免赔率、比例赔付或给付等免除或者减轻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应当以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文字、字体、符号或者其他明显… 第四十六条 保险公司保险产品宣传应当客观准确,不得误导保险消费者。未经审批或注册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不得宣传销售。 第四十七条 保险公司应当加强保证保险产品管理,应对保证保险条款投保人、被保险人的类型予以明晰,进一步加强对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的提示说明,有效强化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权益保护。 第八章 评估修订与清理注销 第四十八条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的要求,对当期签单保费占比在5%以上的在售产品的销售情况、现金流、资本占用、利润等进行评估。对上市两年以内的产品至少每半… 第四十九条 保险公司应当根据市场情况、保险消费者反映和新闻媒体报道等,密切跟踪、及时评估公司条款特别是新开发条款的合法合规性和适应性,对存在问题的保险条款及时修订,对不适宜… 第五十条 保险公司应当每年清理保险产品,对不再销售的保险产品应当及时注销。 第五十一条 保险公司应当编写产品年度评估报告,统计分析产品开发情况、产品经营使用情况、产品修订情况、产品注销情况等,提交公司产品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后,于每年三月底前报送中国…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保险产品开发未尽事宜以中国保监会相关规定为准。农业保险(涉农保险)、机动车辆保险、意外险、健康险及其他险种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三条 本指引由中国保监会负责解释。本指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相关版本 财产保险公司保险产品开发指引(2016) 财产保险公司保险产品开发管理规定(2026) 财产保险公司保险产品开发指引(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