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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险公司保险产品开发指引(2016年) 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五条 保险公司主要负责人对本公司的产品开发管理工作负领导责任,保险公司履行产品开发管理职能的部门负责人对公司产品开发管理工作负直接责任。销售职能部门和分支机构对产品销售工作负直接责任。

精算审查人和法律审查人由保险公司内部认定,分别负责产品精算定价审核和条款依法合规性审查,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