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财产保险公司保险产品开发指引(2016年) 第五章 财产保险公司保险产品开发指引(2016年) 第五章 第五章 保险费率要求 第二十六条 保险费率厘定应当满足合理性、公平性、充足性原则。 第二十七条 保险公司应当在经验分析和合理预期的基础上,科学设定精算假设,综合考虑市场竞争的因素,对产品进行合理定价。 第二十八条 保险费率由基准费率和费率调整系数组成。厘定基准费率包括纯风险损失率和附加费率。 第二十九条 保险公司应当根据实际风险水平测算纯风险损失率,或参考使用行业纯风险损失率。 第三十条 保险公司应当合理确定附加费率。附加费率由佣金及手续费、经营管理费用、利润及风险附加等组成。保险公司附加费率不得过高而损害投保人、被保险人利益。 第三十一条 保险公司应当合理厘定费率调整系数,费率调整系数是风险差异和费用差异的合理反映,不得影响整体费率水平的合理性、公平性和充足性。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