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财产保险公司保险产品开发指引(2016年) 第四章 财产保险公司保险产品开发指引(2016年) 第四章 第四章 保险条款要求 第十三条 保险公司开发保险条款可以参考以下框架要素:总则、保险责任、责任免除、保险金额/责任限额与免赔额(率)、保险期间、保险人义务、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赔偿处理、争议… 第十四条 保险条款总则可以约定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标的等内容。 第十五条 保险条款的保险责任可以约定以下内容: 第十六条 保险条款责任免除可以约定以下内容: 第十七条 保险条款的保险金额/责任限额与免赔额(率)可以约定以下内容: 第十八条 海上保险的保险条款应当按照《海商法》的相关规定约定保险价值。 第十九条 保险条款的保险期间可以约定明确的期间,也可以约定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第二十条 保险条款的保险人义务可以约定包括签发保单、及时一次性通知补充索赔证明和资料、及时核定赔付等义务。保险人义务具体内容可以根据不同险种情况进行增减。 第二十一条 保险条款的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可以约定包括告知义务、交付保险费义务、防灾义务、危险程度显著增加通知义务、损害事故通知义务、损害赔偿请求协助义务、追偿协助义务、单… 第二十二条 保险条款赔偿处理可以约定包括赔偿责任确定基础、保险标的损失计算方式、免赔额(率)计算方式、赔偿方式、残值处理、代位求偿等内容。 第二十三条 保险条款争议处理可以约定以下内容:因履行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 第二十四条 保险条款的其他事项可以约定以下内容: 第二十五条 保险条款的释义可以约定保险条款涉及的专业术语释义。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