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公司保险产品开发指引(2016年) 第六条
第六条 保险公司开发保险产品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保险利益原则。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损失补偿原则。财产保险产品应当坚持损失补偿原则,严禁被保险人通过保险产品获得不当利益。
诚实信用原则。保险条款中应明确列明投保人、被保险人权利义务,不得损害投保人、被保险人合法权益。
射幸合同原则。保险产品承保的风险是否发生、损失大小等应存在不确定性。
风险定价原则。费率厘定应当基于对实际风险水平和保险责任的测算,确保保费与风险相匹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