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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险公司保险产品开发指引(2016年) 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七条 保险公司应当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公司产品开发流程,并不断优化调整。

保险公司在产品开发过程中应当充分听取保险消费者的意见建议,应当尊重法律审查人和精算审查人的专业意见。保险公司开发保险产品可以参考使用行业示范条款和行业纯风险损失率。鼓励保险公司加强国际保险产品的研究借鉴,不断提高产品质量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