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财产保险公司保险产品开发管理规定(2026年) 第六章 财产保险公司保险产品开发管理规定(2026年) 第六章 第六章 评估修订与清理注销 第三十二条 财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的要求,定期对当期签单保费占比5%以上在售产品的销售情况、现金流、资本占用、利润等进行评估。其中,对上市两年以内的产品至… 第三十三条 财险公司应当根据监管要求、市场情况、信访投诉及舆情反映等,密切跟踪、及时评估公司在售产品的合规性和适应性。对不适宜继续销售的产品及时调整或者停止销售。 第三十四条 财险公司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年度分析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第三十五条 财险公司根据第三十二条开展的评估工作情况,以及根据第三十四条形成的年度分析报告,均应提交公司产品管理委员会进行审议。 第三十一条 目录 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