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内容

财产保险公司保险产品开发管理规定(2026年)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三条 财险公司应当根据监管要求、市场情况、信访投诉及舆情反映等,密切跟踪、及时评估公司在售产品的合规性和适应性。对不适宜继续销售的产品及时调整或者停止销售。

财险公司应当每年开展条款费率清理工作,对不符合监管规定、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在停止使用的同时立即进行清理注销;对连续三年未使用的、非行业示范的条款及其费率,及时验证修订或者清理注销。对于上述需清理注销条款费率的情形,财险公司应当在清理注销后10日内在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指定的行业平台更新条款费率状态。

财险公司应当根据历史经验数据、经营情况和准备金提取等实际情况,对费率进行合理性评估验证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