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公司保险产品开发管理规定(2026年)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四条 财险公司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年度分析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年度条款费率开发、修订、清理的主要情况和汇总明细表;
年度条款费率开发管理工作开展情况,应当包括因条款费率引发的重大负面舆情事件或被采取的行政监管措施,以及相应条款费率的整改情况等;
下一年度条款费率开发管理工作计划;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或其省级派出机构要求报送,或者财险公司认为需要汇报的其他事项。
年度条款费率开发、修订、清理的主要情况和汇总明细表;
年度条款费率开发管理工作开展情况,应当包括因条款费率引发的重大负面舆情事件或被采取的行政监管措施,以及相应条款费率的整改情况等;
下一年度条款费率开发管理工作计划;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或其省级派出机构要求报送,或者财险公司认为需要汇报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