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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险公司保险产品开发管理规定(2026年)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财险公司应当建立条款费率开发内部审核机制,开展条款审查、费率审查和消费者权益保护审查等工作。

下列条款费率应当提交产品管理委员会审议,并在报送审批或备案材料中提供产品管理委员会审议情况说明:

应当报送审批的;

融资性信用保险、融资性保证保险;

创新性强、业务模式特殊或承保风险高的;

首席合规官、总精算师或者条款费率开发管理职能部门认为有必要提交产品管理委员会审议的;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认为应当提交产品管理委员会审议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