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财产保险公司保险产品开发管理规定(2026年) 第五章 财产保险公司保险产品开发管理规定(2026年) 第五章 第五章 产品开发管理要求 第二十一条 财险公司应当制定本公司产品开发管理制度,明确规定产品开发管理工作的组织机构、职能分工、工作流程、考核奖惩等内容。鼓励财险公司研究建立产品开发激励机制,加大产品研… 第二十二条 财险公司应当成立产品管理委员会,由公司主要负责人牵头,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负责审议公司条款费率开发和管理重大事项。 第二十三条 财险公司应当指定专门部门履行条款费率开发管理职能,负责条款费率研究开发、报送审批备案、验证修订、清理注销等全流程的归口管理。 第二十四条 财险公司产品开发管理流程应当包括计划准备、研究论证、条款开发、费率定价、内部审核、条款费率报送审批备案、信息披露等。 第二十五条 财险公司应当根据市场需求和公司发展规划等合理确定公司产品开发计划,并采取科学的调研方法对市场需求信息、同类产品信息等资料数据进行收集、整理和分析。 第二十六条 财险公司应当加强条款费率开发的研究论证,做好可行性和必要性分析,避免开发与现有条款费率无实质差异的保险产品。充分考虑目标客户群体需求,准确分析潜在风险,研究分析… 第二十七条 财险公司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编制完成条款费率和其他开发材料。 第二十八条 财险公司应当建立条款费率开发内部审核机制,开展条款审查、费率审查和消费者权益保护审查等工作。 第二十九条 财险公司总公司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将条款费率材料报送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或其省级派出机构审批或者备案。 第三十条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订并管理主要险种的行业示范条款。中国精算师协会制订并管理主要险种的行业基准纯风险损失率。 第三十一条 财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保险销售行为管理办法》等相关要求做好产品信息披露工作。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