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财产保险公司保险产品开发管理规定(2026年) 第七章 财产保险公司保险产品开发管理规定(2026年) 第七章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财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应当严格执行经批准或者备案的条款费率,不得通过特别约定、批单、协议、备忘录等方式实质性改变条款或者费率。 第三十七条 财险公司主要负责人对本公司的条款费率开发管理工作负领导责任,首席合规官对条款审查负直接责任,总精算师对费率审查负直接责任,财险公司条款费率开发管理职能部门负责人… 第三十八条 财险公司应当建立条款费率开发的问责机制,对存在失职失责行为,受到行政处罚、引发集中投诉、产生重大负面舆情等情况的,应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三十九条 财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违反本规定有关要求的,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将依法采取监督管理措施或予以行政处罚。 第三十五条 目录 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