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财产保险公司保险产品开发管理规定(2026年)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财产保险公司保险产品开发管理规定(2026年) 第三十七条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财险公司主要负责人对本公司的条款费率开发管理工作负领导责任,首席合规官对条款审查负直接责任,总精算师对费率审查负直接责任,财险公司条款费率开发管理职能部门负责人对公司条款费率开发的归口管理工作负直接责任,产品开发部门或履行产品开发职能的业务部门负责人对本产品条线或业务条线的条款费率开发管理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三十六条 目录 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