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公司保险产品开发管理规定(2026年) 第七条
第七条 财险公司不得开发以下产品:
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财产保险约定的保险事故不会造成被保险人实际损失;
财产保险约定的保险事故必然发生或者必然不发生;
承保既有损失可能又有获利机会的投机风险;
无实际保障内容,单纯以降价(费)、涨价(费)、恶意炒作为目的;
承诺未出险返还保险费或者返还其他不当利益;
实质承担风险保障但不收取保险费,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保险原理或者社会公序良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