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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险公司保险产品开发管理规定(2026年) 第五条

第五条 财险公司开发保险产品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保险利益原则。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损失补偿原则。财产保险等补偿性保险,其赔偿应以实际损失为限,被保险人不得通过保险获得额外利益。

诚实信用原则。保险条款开发应当秉持诚实、恪守信用,明确列明保险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免除自身法定责任,不合理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或者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射幸合同原则。保险事故是否发生,应当存在不确定性。

风险定价原则。费率厘定应当基于实际风险水平和保险责任测算,确保保费与风险相匹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