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能降碳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2025年)

发布机关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效力 现行有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中央预算内投资节能降碳项目管理,保障项目顺利实施,切实发挥中央预算内投资效益,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 第二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工作重点,按照科学、民主、公正、高效的原则,平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紧紧围绕实现碳达峰碳中和,以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为目… 第三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编报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时,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结合“十五五”规划环资领域重要目标任务和年度重点工作,聚焦有利于实现“双碳”目标、节… 第四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各地方、有关中央单位统筹“硬投资”和“软建设”,制定完善“软建设”相关规划、政策标准等。本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的项目立足于推进“软建设”落地… 第五条 本专项安排的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等方式。 第六条 本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应当用于前期手续齐全、具备开工条件的计划新开工或在建项目,不得用于已完工(含试运行)项目。

第二章 支持范围和标准

第七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各类项目性质和特点、所在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地区节能降碳目标完成情况等,统筹支持各地节能降碳项目建设,适度向碳达峰碳中和、节约能源、发展循环… 第八条 本专项支持重点行业领域节能降碳、煤炭消费清洁替代、循环经济助力降碳、低碳零碳负碳示范、碳达峰碳中和基础能力建设等方向,支持内容包括:

第三章 投资计划申报

第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及有关中央单位是本专项的项目汇总申报单位,要聚焦本专项明确的建设内容,… 第十条 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有关中央单位要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编制工作要求,对照主要原则、支持范围和申报要求等,在储备库中遴选符合条件的项目,及时… 第十一条 申请投资资金的地方政府投资项目和企业投资项目,由项目单位按程序向项目汇总申报单位报送项目资金申请报告。资金申请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第十二条 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有关中央单位应当组织对资金申请报告进行审核,包括开展现场审核并对审核结果和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审核重点包括项目是否符合本专项规定的投… 第十三条 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有关中央单位承担项目汇总报送责任,应按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编报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有关通知要求,汇总本地区、本领域项目,提请主要负责同志审核后…

第四章 投资计划下达

第十四条 本专项的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下达方式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直接下达到项目、打捆下达等方式。 第十五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按照委托投资咨询评估管理相关规定,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资金申请报告进行评估,主要评估项目节能降碳效果、实施必要性、经济可行性、技术先进性适用性、总… 第十六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评估结果,按照从严把关、优中选优的原则,综合考虑各领域工作建设任务、各地资金需求及项目申报质量、上年度专项执行情况、绩效评估情况、监督检查和评… 第十七条 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有关中央单位应在收到投资计划后10个工作日内转发下达投资计划。每个项目均需明确项目单位及项目负责人、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及监管责任人。 第十八条 获得本专项支持的项目,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严格按照项目批复以及中央预算内投资绩效目标表确定的总体目标、绩效目标实施建设,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要求… 第十九条 分次下达投资计划的项目,对已下达首次投资计划的项目,项目汇总申报单位申请后续投资计划时,应充分考虑项目开工建设、已下达投资资金支付使用、项目总投资调整等,向国家… 第二十条 项目汇总申报单位要会同有关行业管理部门按职责全面加强项目实施监管,组织项目单位于每月10日前将项目的开工、投资完成、工程进度、竣工等信息通过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 第二十一条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有关中央单位及项目单位要落实好项目所在领域“软建设”相关规划、政策标准等,通过建设项目,解决制约节能降碳、资源循环利用、应对气候变化工作中的薄… 第二十二条 项目单位应当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以及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对于本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要做到独立核算、专款专用。 第二十三条 实行项目调整制度。项目有以下情形的,应予以及时调整: 第二十四条 实行项目完工报告制度。项目已建成、具备验收条件的,项目单位要向所在地发展改革部门报送完工报告,及时更新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信息。项…

第五章 监督管理措施

第二十五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应当加强对投资计划有关专项的绩效目标审核和绩效跟踪监控,指导地方、有关中央单位通过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对投资项目进行… 第二十六条 项目汇总申报单位要依据职责分工,督促有关单位落实项目建设资金,及时协调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防止转移、侵占或者挪用专项投资,确保专项投资安全合理使用,并… 第二十七条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和项目单位应当自觉接受并配合审计、监察、财政和评估督导等部门依据工作职责开展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项目相关文件资料和情况,不得销毁、隐匿、转移、伪… 第二十八条 项目单位(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当责令整改,明确整改期限,督促整改落实;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视情况停止拨付并收回已拨付的中央预算内投资,并… 第二十九条 项目日常监管责任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或项目汇总申报单位,采取通报、约谈的方式对项目日常监管责任单位予以提醒;涉嫌违纪违法的问题线索,按照规定移… 第三十条 项目汇总申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应当责令整改,明确整改期限,督促整改落实;情节严重的,约谈项目汇总申报单位负责人,视情况予以通报,情节恶劣的抄送… 第三十一条 对于项目单位(法人)、项目日常监管责任单位、项目汇总申报单位等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但能够积极配合调查、认真整改纠正、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的,可以酌情从轻或减… 第三十二条 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由咨询服务机构编制完成的,需附现场查看材料,在资金申请报告中如实说明项目实施进度等情况,对未如实说明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应当责成汇总申报单位责令咨… 第三十三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应当认真履行职责,遵守保密纪律,保证公平公正,严格廉洁自律,对把关责任落实不到位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国家发展改革委按照有关规定取…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管理细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从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根据情况适时修订调整。《节能降碳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发改环资规〔2024〕33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