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能降碳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2025年) 第十条

第十条 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有关中央单位要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编制工作要求,对照主要原则、支持范围和申报要求等,在储备库中遴选符合条件的项目,及时组织开展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申报。

中央和国家机关节能改造项目按照权限由中直管理局、国管局汇总申报,全国人大机关、国务院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全国政协机关及有关人民团体、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不含自收自支单位)、垂直管理机构、派出机构项目由各部门征求国管局意见后汇总申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在编制年度计划时统筹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