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能降碳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2025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实行项目完工报告制度。项目已建成、具备验收条件的,项目单位要向所在地发展改革部门报送完工报告,及时更新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信息。项目汇总申报单位负责组织有关方面进行验收,并将验收结果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原则上应在项目竣工后6个月内完成验收。下达到有关中央单位的中央预算内投资,完工报告由相关单位通过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报告内容包括:项目建设进度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建设方案落实情况、预期效果达成情况等。

在验收过程中,如发现项目未能按批复要求完成任务目标和绩效目标的,项目单位应在6个月内完成整改,并申请再次验收。对于限期整改后验收仍不通过的,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中央单位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资金调整申请,国家发展改革委确定调整方案并下达投资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