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节能降碳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2025年) 第四章 节能降碳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2025年) 第四章 第四章 投资计划下达 第十四条 本专项的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下达方式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直接下达到项目、打捆下达等方式。 第十五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按照委托投资咨询评估管理相关规定,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资金申请报告进行评估,主要评估项目节能降碳效果、实施必要性、经济可行性、技术先进性适用性、总… 第十六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评估结果,按照从严把关、优中选优的原则,综合考虑各领域工作建设任务、各地资金需求及项目申报质量、上年度专项执行情况、绩效评估情况、监督检查和评… 第十七条 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有关中央单位应在收到投资计划后10个工作日内转发下达投资计划。每个项目均需明确项目单位及项目负责人、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及监管责任人。 第十八条 获得本专项支持的项目,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严格按照项目批复以及中央预算内投资绩效目标表确定的总体目标、绩效目标实施建设,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要求… 第十九条 分次下达投资计划的项目,对已下达首次投资计划的项目,项目汇总申报单位申请后续投资计划时,应充分考虑项目开工建设、已下达投资资金支付使用、项目总投资调整等,向国家… 第二十条 项目汇总申报单位要会同有关行业管理部门按职责全面加强项目实施监管,组织项目单位于每月10日前将项目的开工、投资完成、工程进度、竣工等信息通过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 第二十一条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有关中央单位及项目单位要落实好项目所在领域“软建设”相关规划、政策标准等,通过建设项目,解决制约节能降碳、资源循环利用、应对气候变化工作中的薄… 第二十二条 项目单位应当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以及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对于本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要做到独立核算、专款专用。 第二十三条 实行项目调整制度。项目有以下情形的,应予以及时调整: 第二十四条 实行项目完工报告制度。项目已建成、具备验收条件的,项目单位要向所在地发展改革部门报送完工报告,及时更新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信息。项…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