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能降碳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2025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有关中央单位承担项目汇总报送责任,应按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编报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有关通知要求,汇总本地区、本领域项目,提请主要负责同志审核后,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按推荐顺序汇总报送项目清单及资金申请文件,并附经有关负责同志签字确认的项目初核情况说明。同时,组织做好中央预算内投资绩效申报工作,填报专项投资计划绩效目标,随资金申请报告和投资计划请示一并上报。申请享受特殊政策的地区,项目汇总申报单位在申报时应明确提出并附政策依据及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