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能降碳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2025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实行项目调整制度。项目有以下情形的,应予以及时调整:

地方项目在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下达后超过一年未开工的,中央单位项目在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下达后超过一年未招投标的。

实施期延期超过6个月的。

总投资额、建设规模、标准和内容发生较大变化,且项目既定建设目标不能按期完成的。

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未按照项目建设进度及时拨付且沉淀时间超过6个月以上的。

承担单位主体发生实质性改变的。

其他原因导致项目无法继续实施的。

确需调整的项目,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调整申请,国家发展改革委确定调整方案并下达投资计划。调出项目不再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中央单位项目调整根据相关规定执行。调整结果应当及时在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中更新报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