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能降碳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2025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有关中央单位应在收到投资计划后10个工作日内转发下达投资计划。每个项目均需明确项目单位及项目负责人、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及监管责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