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能降碳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2025年)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和项目单位应当自觉接受并配合审计、监察、财政和评估督导等部门依据工作职责开展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项目相关文件资料和情况,不得销毁、隐匿、转移、伪造或者无故拖延、拒绝提供有关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