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节能降碳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2025年) 第六章 节能降碳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2025年) 第六章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管理细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从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根据情况适时修订调整。《节能降碳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发改环资规〔2024〕338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三条 目录 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