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能降碳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2025年) 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从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根据情况适时修订调整。《节能降碳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发改环资规〔2024〕33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