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管理办法 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管理办法(2011年) 发布机关 商务部 效力 现行有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有效监测、及时控制和消除因突发事件引发的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满足居民日常基本生活需要,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依据《中…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以下简称市场异常波动),是指因突然发生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或其他事件,造成肉类、蔬菜、蛋品、奶制品… 第三条 本办法规定的市场异常波动按照影响范围大小,分为四级:一级市场异常波动是指全国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市场异常波动;二级市场异常波动是指发生在一个省、自治区、直辖… 第四条 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管理工作应当遵循统一协调、分级负责、分类管理、做好预案、科学监测、及时反应、处置得力的原则。 第五条 商务部成立由部长担任总指挥、分管部领导担任副总指挥的商务部应对市场异常波动指挥部,负责对全国市场异常波动应急管理工作的统一领导、组织和协调。 第六条 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严格的市场异常波动防范和处置责任制,加强市场异常波动信息交流和区域合作,加强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管理培训,建立完善市场异常波动监测… 第七条 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可对参加市场异常波动应急处理作出贡献的单位和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应急准备 第八条 商务部制定全国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预案。 第九条 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预案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第十条 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预案应当根据市场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修订、补充。 第十一条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增强对市场异常波动的防范意识和应对能力,防范市场异常波动的发生。 第十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商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预案的要求,建立完善生活必需品、应急设施、设备等物资储备制度。 第十三条 商务部负责建立完善全国生活必需品数据库,掌握生活必需品生产能力、价格、库存等基本信息。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完善以大型批发、零售企业为主体的应急设施、设备、生活必需品等物资投放网络。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紧急调运机制,确保运输畅通。 第三章 监测预警 第十五条 商务部负责建立全国统一的生活必需品市场监测预警体系,实现信息共享。 第十六条 商务部根据国民经济发展状况和居民生活消费需求的变化,负责确定和调整需要监测的生活必需品品种。 第十七条 监测预警工作应当根据市场异常波动的特点,科学分析、综合评价监测数据,掌握市场运行情况。 第四章 报告与信息发布 第十八条 商务部负责建立全国市场异常波动应急报告制度和市场异常波动信息报告系统。 第十九条 大型批发、零售企业等有关单位发现有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在1小时内向发生地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条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监测到市场异常波动或接到市场异常波动报告,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报告的同时,立即组织力量进行调查核实、确证,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并及时报告调查情况。 第二十一条 商务部对发生的一级或二级市场异常波动,应当立即向国务院报告,及时向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通报,并分别向各地或相关省级商务主管部门通报。 第二十二条 在市场异常波动消除之前,地方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均需执行24小时零报告制度。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市场异常波动信息,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漏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漏报。 第二十四条 商务部负责建立全国市场异常波动的信息发布制度,负责向社会发布全国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市场异常波动和应急处置工作的信息。 第五章 应急处置 第二十五条 市场异常波动发生后,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对市场异常波动进行综合评估,初步判断市场异常波动的级别,提出是否启动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预案的建议。 第二十六条 启动全国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预案,由商务部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启动地方各级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预案,由地方各级商务主管部门报本级人民… 第二十七条 市场异常波动发生后,地方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协调有关部门保证应急处置所需生活必需品的生产、运输。 第二十八条 针对生活必需品脱销或价格大幅上涨的市场异常波动状况,发生地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可采取如下措施: 第二十九条 针对生活必需品中鲜活农产品滞销的市场异常波动状况,发生地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可采取如下措施: 第三十条 根据市场异常波动应急处置的需要,地方各级商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有权统一紧急征集生活必需品、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 第三十一条 重大突发事件造成商业网点严重损毁,影响市场供应的,发生地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应迅速组织建立临时性商业网点,保障生活必需品供应渠道畅通。 第三十二条 市场异常波动消除后,发生地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应当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停止执行依据本办法规定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并通报上一级商务主管部门。 第三十三条 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发生地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应就本次突发事件对相关生活必需品中远期市场供应的影响做出研判,提出工作建议,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商务主管部门…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商务部对全国市场异常波动应急处置工作进行督察和指导,地方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十五条 商务部应当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预案制定和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第三十六条 省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建立市场异常波动举报制度,公布报告、举报电话。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商务主管部门报告市场异常波动隐患,有权举报不履行市场异常波动应急处置职责,…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其主要负责人建议有关单位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建… 第三十八条 生活必需品销售和储运单位及其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情节,依法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警告;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构成犯罪…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商务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突发事件生活必需品应急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令2003年第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