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管理办法(2011年) 第七章 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管理办法(2011年) 第七章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其主要负责人建议有关单位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建… 第三十八条 生活必需品销售和储运单位及其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情节,依法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警告;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构成犯罪… 第三十六条 目录 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