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管理办法(2011年)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针对生活必需品脱销或价格大幅上涨的市场异常波动状况,发生地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可采取如下措施:
及时发布市场信息,正确引导市场预期;
督促流通企业组织货源,通过企业供应链采购、动用商业库存,增加市场供应;
开展紧缺物资跨区域调运,进行异地生活必需品余缺调剂;
组织投放政府储备物资,按照规定程序和权限,先投放地方储备物资,后投放中央储备物资;
当国内生活必需品产量不足时,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可报请商务部,迅速组织进口;
定量、限量销售,或实行统一发放、分配;
依法征用,保障人民群众基本生活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