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管理办法(2011年) 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九条 针对生活必需品中鲜活农产品滞销的市场异常波动状况,发生地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可采取如下措施:

及时发布市场信息,引导生产经营;

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产销对接活动;

引导农产品加工企业扩大加工规模,增加采购数量;

指导有储存条件的企业增加商业库存,必要时建立临时性政府储备;

支持出口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扩大滞销农产品出口。

鲜活农产品出现严重滞销情形时,发生地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可倡导大型批发、零售企业履行社会责任, 采取积极有效的救助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