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管理办法(2011年) 第五章 应急处置 第三十条 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管理办法(2011年) 第三十条 第五章 应急处置 第三十条 根据市场异常波动应急处置的需要,地方各级商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有权统一紧急征集生活必需品、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拒绝。 对组织企业调运投放物资产生的相关费用,以及紧急调集、征用的物资和进口商品企业的损失等,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助或补偿。 第二十九条 目录 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