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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管理办法(2011年) 第四章

第四章 报告与信息发布

第十八条 商务部负责建立全国市场异常波动应急报告制度和市场异常波动信息报告系统。 第十九条 大型批发、零售企业等有关单位发现有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在1小时内向发生地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条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监测到市场异常波动或接到市场异常波动报告,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报告的同时,立即组织力量进行调查核实、确证,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并及时报告调查情况。 第二十一条 商务部对发生的一级或二级市场异常波动,应当立即向国务院报告,及时向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通报,并分别向各地或相关省级商务主管部门通报。 第二十二条 在市场异常波动消除之前,地方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均需执行24小时零报告制度。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市场异常波动信息,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漏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漏报。 第二十四条 商务部负责建立全国市场异常波动的信息发布制度,负责向社会发布全国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市场异常波动和应急处置工作的信息。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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