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管理办法(2011年) 第四章 报告与信息发布 第二十二条 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管理办法(2011年) 第二十二条 第四章 报告与信息发布 第二十二条 在市场异常波动消除之前,地方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均需执行24小时零报告制度。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