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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管理办法(2011年) 第八章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商务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突发事件生活必需品应急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令2003年第7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八条 目录 第三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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