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管理办法(2011年)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管理办法(2011年) 第三十四条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商务部对全国市场异常波动应急处置工作进行督察和指导,地方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市场异常波动应急处置工作进行督察和指导。 第六章 目录 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