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管理办法(2011年)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管理办法(2011年) 第三十五条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商务部应当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预案制定和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预案制定和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第三十四条 目录 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