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管理办法(2011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管理办法(2011年) 第六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严格的市场异常波动防范和处置责任制,加强市场异常波动信息交流和区域合作,加强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管理培训,建立完善市场异常波动监测系统和必要的应急措施及手段,并保证经费。 第五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