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煤矿安全规程(2025年) 第六编 煤矿安全规程(2025年) 第六编 第六编 应急救援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七百二十九条 煤矿企业应当落实应急管理主体责任,建立健全事故预警、应急值守、信息报告、现场处置、应急投入、救援装备和物资储备、安全避险设施管理和使用等规章制度,主要负责人是应… 第七百三十条 矿井必须根据灾害情况、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和危害以及人员避险的实际需要,建立井下紧急撤离和避险设施,并与监测监控、人员位置监测、通信联络等系统结合,构成井下安全避… 第七百三十一条 煤矿企业必须结合本单位实际,针对存在的风险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编制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评审,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实施;应急救援预案应当体现自救互救和先期处置… 第七百三十二条 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应急演练制度。应急演练计划、方案、记录和总结评估报告等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 第七百三十三条 矿山救护队分为专职救护队和兼职救护队。 第七百三十四条 任何人不得调动专职救护队、救援装备和救护车辆从事与应急救援无关的工作,不得挪用紧急避险设施内的设备和物品。 第七百三十五条 井工煤矿应当向矿山救护队提供采掘工程平面图、矿井通风系统图、井上下对照图、井下避灾路线图、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以及应急救援预案;露天煤矿应当向矿山救护队提供采剥… 第七百三十六条 煤矿作业人员必须熟悉应急救援预案和避灾路线,具有自救互救和安全避险知识。井下作业人员必须熟练掌握自救器和紧急避险设施的使用方法。 第七百三十七条 煤矿发生险情或者事故后,现场人员应当进行自救互救,并报矿调度室;煤矿应当立即按照应急救援预案启动应急响应,组织涉险人员撤离险区,通知应急指挥人员、矿山救护队和医… 第七百三十八条 专职救护队在接到事故报告电话、值班人员发出警报后,必须在1min内出动救援;不需乘车的,出动时间不得超过2min。 第七百三十九条 发生事故的煤矿必须全力做好事故应急救援及相关工作,并报请当地政府和主管部门在通信、交通运输、医疗、电力、现场秩序维护等方面提供保障。 第二章 安全避险 第七百四十条 煤矿发生险情或者事故时,井下人员应当按照应急救援预案和应急指令撤离险区,在撤离受阻的情况下紧急避险待救。 第七百四十一条 井下所有工作地点必须设置灾害事故避灾路线。避灾路线指示应当设置在不易受到碰撞的显著位置,在矿灯照明下清晰可见,并标注所在位置。 第七百四十二条 矿井应当设置井下应急广播系统,保证井下人员能够清晰听见应急指令。 第七百四十三条 入井人员必须随身携带额定防护时间不低于30min的隔绝式自救器。 第七百四十四条 采(盘)区避灾路线上应当设置压风管路,主管路直径不小于100mm,采掘工作面管路直径不小于50mm,压风管路上设置的供气阀门间隔不大于200m。水文地质类型复杂… 第七百四十五条 突出煤层的掘进巷道长度及采煤工作面推进长度超过500m时,应当在距离工作面500m范围内建设临时避难硐室或者其他临时避险设施。临时避难硐室必须设置向外开启的密闭… 第七百四十六条 其他矿井应当在距离采掘工作面1000m范围内建设临时避难硐室或者其他临时避险设施。 第七百四十七条 避险设施的布局、类型、技术性能等具体设计,应当经煤矿总工程师审批。 第七百四十八条 突出煤层、冲击地压煤层,应当在距采掘工作面25~40m的巷道内、起爆地点、撤离人员与警戒人员所在位置、回风巷有人作业处等地点,至少设置1组压风自救装置;在长距离… 第七百四十九条 煤矿必须对紧急避险设施进行维护和管理,保证设备设施完好;建立技术档案及使用维护记录。 第三章 救援队伍 第七百五十条 矿山救护队应当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 第七百五十一条 专职救护队大队应当由不少于2个中队组成,中队应当由不少于3个小队组成,每个小队应当由不少于9人组成。 第七百五十二条 专职救护队指挥员应当熟悉矿山救援业务,具有相应煤矿专业知识,并经过培训合格。大队指挥员由在中队指挥员岗位工作不少于3年或者从事煤矿生产、安全、技术管理工作不少于… 第七百五十三条 专职救护队大队指挥员年龄一般不超过55岁,中队指挥员一般不超过50岁,小队指挥员和救护队员一般不超过45岁;根据工作需要,允许保留少数(不超过应急救援人员总数的… 第七百五十四条 新招收的专职救护队员,应当具有高中(中专、中技、中职)以上文化程度,年龄在30周岁以下;必须通过3个月的基础培训和3个月的编队实习,并经综合考评合格后,才能成为… 第七百五十五条 矿山救护队出动执行救援任务时,必须穿戴矿山救援防护服装,佩戴并按照规定使用氧气呼吸器,携带相关装备、仪器和用品。 第四章 救援装备与设施 第七百五十六条 专职救护队应当配备救援车辆及通信、灭火、排水、探察、气体分析、个体防护等救援装备,建有实操、虚拟等演习训练设施。 第七百五十七条 矿山救护队技术装备、救援车辆和设施必须由专人管理,定期检查、维护和保养,保持完好和备用状态。技术装备不得露天存放,救援车辆必须专车专用。 第七百五十八条 煤矿企业应当根据矿井灾害特点,结合所在区域实际情况,储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及物资,由主要负责人审批。重点加强潜水电泵及配套管线、救援钻机及其配套设备、快速掘进与… 第七百五十九条 救援装备、器材、物资、防护用品和安全检测仪器、仪表,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满足应急救援工作的特殊需要。 第五章 救援指挥 第七百六十条 煤矿发生灾害事故后,必须立即成立救援指挥部,矿长任总指挥。矿山救护队指挥员必须作为救援指挥部成员,参与制定救援方案等重大决策,具体负责指挥矿山救护队实施救援工作… 第七百六十一条 多支矿山救护队联合参加救援时,应当由服务于发生事故煤矿的专职救护队指挥员负责协调、指挥各矿山救护队实施救援,必要时也可以由救援指挥部另行指定。 第七百六十二条 矿井发生灾害事故后,必须首先组织专职救护队进行灾区探察,探明灾区情况。救援指挥部应当根据灾害性质,事故发生地点、波及范围,灾区人员分布、可能存在的危险因素,以及… 第七百六十三条 在重特大事故或者复杂事故救援现场,应当设立地面基地和井下基地,安排矿山救护队指挥员、待机小队和急救员值班,设置通往救援指挥部和灾区的电话,配备必要的救护装备和器… 第七百六十四条 矿山救护队在救援过程中遇到突发情况、危及救援人员生命安全时,带队指挥员有权作出撤出危险区域的决定,并及时报告井下基地及救援指挥部。 第六章 灾变处理 第七百六十五条 处理灾变事故时,应当撤出灾区所有人员,准确统计井下人数,严格控制入井人数;提供救援需要的图纸和技术资料;组织人力、调配装备和物资参加抢险救援,做好后勤保障工作。 第七百六十六条 进入灾区的救护小队,应急救援人员不得少于6人,必须保持在彼此能看到或者听到信号的范围内行动,任何情况下严禁任何应急救援人员单独行动。所有应急救援人员进入前必须检… 第七百六十七条 灾区探察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第七百六十八条 矿山救护队在高温区进行救护工作时,应急救援人员进入高温区的最长时间不得超过表28的规定。 表28 应急救援人员进入高温区的最长时间 第七百六十九条 处理矿井火灾事故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第七百七十条 处理瓦斯(煤尘)爆炸事故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第七百七十一条 发生煤与瓦斯突出事故,不得停风和反风,防止风流紊乱扩大灾情。不得关闭压风系统。通风系统及设施被破坏时,应当设置风障、临时风门及安装局部通风机恢复通风。 第七百七十二条 处理水灾事故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第七百七十三条 处理顶板事故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第七百七十四条 处理冲击地压事故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第七百七十五条 处理露天矿边坡和排土场滑坡事故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第七百二十八条 目录 第一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