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煤矿安全规程(2025年) 第六编 应急救援 第六章 煤矿安全规程(2025年) 第六章 第六编 应急救援 第六章 灾变处理 第七百六十五条 处理灾变事故时,应当撤出灾区所有人员,准确统计井下人数,严格控制入井人数;提供救援需要的图纸和技术资料;组织人力、调配装备和物资参加抢险救援,做好后勤保障工作。 第七百六十六条 进入灾区的救护小队,应急救援人员不得少于6人,必须保持在彼此能看到或者听到信号的范围内行动,任何情况下严禁任何应急救援人员单独行动。所有应急救援人员进入前必须检… 第七百六十七条 灾区探察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第七百六十八条 矿山救护队在高温区进行救护工作时,应急救援人员进入高温区的最长时间不得超过表28的规定。 表28 应急救援人员进入高温区的最长时间 第七百六十九条 处理矿井火灾事故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第七百七十条 处理瓦斯(煤尘)爆炸事故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第七百七十一条 发生煤与瓦斯突出事故,不得停风和反风,防止风流紊乱扩大灾情。不得关闭压风系统。通风系统及设施被破坏时,应当设置风障、临时风门及安装局部通风机恢复通风。 第七百七十二条 处理水灾事故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第七百七十三条 处理顶板事故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第七百七十四条 处理冲击地压事故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第七百七十五条 处理露天矿边坡和排土场滑坡事故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第七百六十四条 目录 第七百六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