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规程(2025年) 第七百六十九条

第七百六十九条 处理矿井火灾事故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控制烟雾的蔓延,防止火灾扩大。

防止引起瓦斯、煤尘爆炸。必须指定专人检查瓦斯和煤尘,观测灾区的气体和风流变化。当甲烷浓度达到2.0%以上并继续增加时,全部人员立即撤离至安全地点并向指挥部报告。

处理上、下山火灾时,必须采取措施,防止因火风压造成风流逆转和巷道垮塌造成风流受阻。

处理进风井井口、井筒、井底车场、总进风巷和硐室火灾时,应当进行全矿井反风。反风前,必须将火源进风侧的人员撤出,并采取阻止火灾蔓延的措施。多台主要通风机联合通风的矿井反风时,要保证非事故区域的主要通风机先反风,事故区域的主要通风机后反风。采取风流短路措施时,必须将受影响区域内的人员全部撤出。

处理掘进工作面火灾时,应当保持原有的通风状态,进行探察后再采取措施。

处理爆炸物品库火灾时,应当首先将雷管运出,然后将其他爆炸物品运出;因高温或者爆炸危险不能运出时,应当关闭防火门,退至安全地点。

处理绞车房火灾时,应当将火源下方的矿车固定,防止烧断钢丝绳造成跑车伤人。

处理蓄电池电机车库火灾时,应当切断电源,采取措施,防止氢气爆炸。

灭火工作必须从火源进风侧进行。用水灭火时,水流应当从火源外围喷射,逐步逼向火源的中心;必须有充足的风量和畅通的回风巷,防止水煤气爆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