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规程(2025年) 第七百七十一条

第七百七十一条 发生煤与瓦斯突出事故,不得停风和反风,防止风流紊乱扩大灾情。不得关闭压风系统。通风系统及设施被破坏时,应当设置风障、临时风门及安装局部通风机恢复通风。

恢复突出区通风时,应当以最短的路线将瓦斯引入回风巷。回风井口50m范围内不得有火源,并设专人监视。

是否停电应当根据井下实际情况决定。

处理煤(岩)与二氧化碳突出事故时,还必须加大灾区风量,迅速抢救遇险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