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速查 法律法规速查
下载APP
下载APP
  1. 首页
  2. 煤矿安全规程(2025年)
  3. 第六编 应急救援
  4. 第五章

煤矿安全规程(2025年) 第五章

第六编 应急救援

第五章 救援指挥

第七百六十条 煤矿发生灾害事故后,必须立即成立救援指挥部,矿长任总指挥。矿山救护队指挥员必须作为救援指挥部成员,参与制定救援方案等重大决策,具体负责指挥矿山救护队实施救援工作… 第七百六十一条 多支矿山救护队联合参加救援时,应当由服务于发生事故煤矿的专职救护队指挥员负责协调、指挥各矿山救护队实施救援,必要时也可以由救援指挥部另行指定。 第七百六十二条 矿井发生灾害事故后,必须首先组织专职救护队进行灾区探察,探明灾区情况。救援指挥部应当根据灾害性质,事故发生地点、波及范围,灾区人员分布、可能存在的危险因素,以及… 第七百六十三条 在重特大事故或者复杂事故救援现场,应当设立地面基地和井下基地,安排矿山救护队指挥员、待机小队和急救员值班,设置通往救援指挥部和灾区的电话,配备必要的救护装备和器… 第七百六十四条 矿山救护队在救援过程中遇到突发情况、危及救援人员生命安全时,带队指挥员有权作出撤出危险区域的决定,并及时报告井下基地及救援指挥部。
第七百五十九条 目录 第七百六十条
法律法规速查 法律法规速查

专为法律人设计的法律查阅工具

使用帮助

  • 使用帮助

法律条款

  • 用户协议
  • 隐私政策
  • 会员服务协议

法规要求

  • 沪ICP备2023015770号-1
  • 沪公网安备31011302008558号
© 法律法规速查